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六、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4)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季报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