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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在汶川地震等突发、重大事件中,挺身而出,积极投身于救灾抢险等工作之中,表现突出。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护理事业发展和维护、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的工作。

  3.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在护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5.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积极进取,业务能力突出,与时俱进,在护理岗位上不断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活动要求

  (一)评选工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同级妇联组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的推选、审查、申报等工作。军队卫生系统评选工作由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所申报的“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进行认真考核、审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推荐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进行推荐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和“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 “巾帼文明岗”推荐表(见附件2)、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可另附纸)。事迹材料要求1500字左右,力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内容生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妇联对审核后的推荐表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均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于2009年4月7日前上报卫生部。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护理管理处 单淑娟、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733、68792208

  传  真:010-6879251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附件: 1. 推荐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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