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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一)部渔业局

  负责培训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组织编印《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手册》,制作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

  (二)海区渔政局

  负责细化落实本海区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协调本海区内各省(区、市)船东、船长安全培训工作,对辖区各沿海省(区、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沿海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的实施方案,下发《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手册》及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组织开展船东、船长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并及时报送培训进展情况,对培训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将加强渔船船东、船长培训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制和专项经费,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部将对本次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渔业“安全生产年”关于宣传教育行动的要求,针对渔船船东、船长特点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要,结合渔业职务船员、双边协定入渔等专题培训,精心组织落实培训师资、时间、场地等,加强对培训及考核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培训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安监、海事部门的专家、领导专题授课,不断提高船东、船长的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参加本次专项培训的船东、船长进行考核,考核后在职务船员服务簿中记载培训考核情况。

  (三)细化方案、及时总结。2009年4月20日前,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农发集团等单位须将本辖区(单位)的实施方案和《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表》(附件1),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部渔业局及所在海区渔政局。培训期间,要及时填写《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并及时分期分批将培训情况和《培训登记表》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于12月15日前将本海区全年培训情况及各地填报的《培训登记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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