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09]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发《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附件1),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状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数量应不低于本计划。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实行评价性抽检、监测抽检和跟踪抽检制度。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具体要求:
(一)评价性抽检。评价性抽检产品(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2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监测抽检。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应为2:5:3。其中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家以下的,抽检比例可做适度调整。抽检重点为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8年以来未被抽检过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附件3)、地标升国标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5%。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8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8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或添加违禁药物、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5%。
三、自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要求:
(一)抽样程序
1.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省级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