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兽药质量通报情况存有异议的,企业可自兽药质量通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我部将视情况组织核查,逾期不予受理。各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上报兽药抽检结果、中监所汇总全国兽药抽检报告过程中对各级兽医行政、兽药监察出具的涉嫌假冒证明一律不予受理认定。
九、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十、对未执行本计划规定、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附件:
1.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评价性抽检目录
3.2007-2009年新兽药目录
4.涉嫌违规改变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品种目录
5.产品确认通知书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1:
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名称 抽检批数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150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150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150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450
山西省兽药监察所 200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00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 450
吉林省兽药监察所 300
黑龙江省兽药监察所 300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300
安徽省兽药监察所 150
福建省兽药监察所 150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