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不具备确证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应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后出具报告。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按要求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以2008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在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需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可预先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残留检测单位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启动追溯程序,查找问题根源,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要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6)要求,分别报残留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抽样单位。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八、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次上报残留办。
九、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十、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阳性样品处理结果和检测结果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分别报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