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261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三井住友保发〔2009〕48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
删除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都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审核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向董事会提议对公司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一)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三)编制公司经营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四)组织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公司的支票、汇票;(七)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八)制订公司薪金标准、发放方式、奖金及津贴的制度,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执行;(九)制订员工的劳动保护费用、福利事业费用的标准;(十)在与副总经理协商的基础上聘任、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员工;(十一)决定年度临时员工的增减和任免;(十二)制订员工的培训计划;(十三)与副总经理协商处理公司经营上的重大问题;(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