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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荐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试点单位、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1)试点工作要与选派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紧密结合。试点单位所在县(区)有派驻干部的,派驻干部要将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各省级团委制定派驻方案时,要将派驻干部个人特点与派驻地试点工作要求统筹考虑。(2)试点单位所在县(区)没有干部派驻的,由省级团委从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以及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学校团委选择专人担任团建试点指导员,负责联系试点单位,指导试点工作开展。(3)省、市两级团组织可以通过专项培训、交流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推广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4)团中央将通过开辟网络专栏、设立QQ群、短信交流平台等方式,密切与试点单位的沟通联络,促进各试点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3.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1)团中央将从支持基层团组织建设的费用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试点工作开展,各省级团委要根据各自情况予以适当经费支持。(2)集中全团重点工作项目等优势资源,优先向试点单位倾斜,为试点工作提供人、财、物支持。(3)运用各类团属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4)建立试点工作表彰激励机制,将工作成绩突出的试点单位优先纳入各级团组织的评奖表彰体系。
  4.强化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1)省级团组织要至少每3个月听取一次派驻干部或团建试点指导员的工作汇报,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提炼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形成阶段性总结后报团中央。(2)建立试点工作局级干部联系点制度,团中央和各省级团委局级干部要结合派驻工作,确定一定数量的试点工作联系点,对所联系试点进行经常性工作指导,试点期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实地督导检查。(3)团中央将成立专门的巡视小组,定期对试点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全团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
  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试点单位分配表

  一、企业基层团组织建设试点

省级团委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

北京

1

5

天津

1

4

河北

1

3

山西

1

3

内蒙古

1

1

辽宁

1

1

吉林

1

1

黑龙江

1

1

上海

1

5

江苏

1

4

浙江

1

5

安徽

1

3

福建

1

3

江西

1

3

山东

1

3

河南

1

1

湖北

1

3

湖南

1

3

广东

1

5

广西

1

1

海南

0

1

重庆

1

4

四川

1

3

贵州

1

1

云南

1

1

西藏

1

0

陕西

1

1

甘肃

1

0

青海

1

0

宁夏

1

0

新疆

0

1

全国铁道

1

0

全国民航

1

0

中央企业

8

0

中央金融

1

0

合计

40

70


  二、城市社区基层团组织建设试点

省级团委

市辖区团委

街道团组织

社区团组织

北京

2

2

2

天津

2

2

2

河北

0

1

1

山西

1

1

1

内蒙古

1

1

1

辽宁

1

1

2

吉林

0

2

1

黑龙江

0

1

1

上海

2

2

2

江苏

0

2

2

浙江

1

1

2

安徽

0

2

1

福建

1

1

1

江西

0

2

1

山东

1

1

2

河南

0

2

1

湖北

1

1

1

湖南

1

1

1

广东

1

1

2

广西

0

1

1

海南

0

1

1

重庆

2

2

2

四川

1

1

1

贵州

0

1

1

云南

0

1

1

西藏

0

1

1

陕西

1

1

1

甘肃

0

1

1

青海

1

1

1

宁夏

0

1

1

新疆

0

1

1

合计

2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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