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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

  --风险管理系统,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

  --压力测试系统,至少对股票仓位、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投资组合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2: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机构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管理规则、系统建设和运作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受托管理系统外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的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信用风险

  由于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其他借款方及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下降或者破产,可能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

  2.2信用风险评估

  保险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岗位,分析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确的符号表示。

  3.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3.1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

  设有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信用评估部门,与固定收益部门、基础设施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部内部设立信用评估岗位,负责信用风险管理。

  --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的信用评估人员。

  3.2防火墙机制

  下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基础设施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投资研究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4.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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