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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5.4信用评级符号体系

  建有定义清晰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

  --采用国际国内通用标准,分投资级、投机级和违约级三档,并对每一等级分设若干细化等级;

  --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具有明确定义并保持稳定,不同评级符号对应不同信用风险或者违约可能;

  --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对应关系明确。

  5.5增信措施评估原则

  建有科学合理的增信评估准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方保证担保增信方式,明确规定担保人资质、担保人资产流动性、担保人财务弹性、担保条款、交叉担保效力影响增信的程度等。

  --评估抵押、质押方式增信方式,明确抵押或者质押资产性质、抵押或者质押比例的充足程度、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流动性,以及具体的抵押质押条款等。

  5.6评估信息收集机制

  建有明确的评估信息收集机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专人负责或者明确分工,信息收集工作已经实现常态化、持续化;

  --拥有包括网络、报刊杂志、受评对象、主要数据供应商等信息收集源;

  --采集信息可以标准化储存和检索,注有出处和发布时间。

  6.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估信息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

  --包括信息集成、评级结果输出等模块;

  --信息集成模块包括评级报告库、财务报表库、发行人日常信息库等,能够持续累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信息系统开始应用,并对信用评估产生实质影响。

  7.运作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信用评估,且符合下列条件:

  --有记录显示,信用评估已经成为固定收益投资的必经环节;

  --有记录显示,固定收益投资之前,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均已使用评估报告;

  --有记录显示,发生信用事件或者重大事件时,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并上报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政府部门。

  --主要原始资料、评估工作底稿、访谈调研问题清单或者其他替代程序、调研报告和讨论记录、首次和跟踪信用评估报告等业务档案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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