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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8号--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三)立案前通知

  2008年4月3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08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年4月9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21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式会社LG化学(下称LG化学)和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下称BPC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及国内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国内产业和马来西亚BPC公司对披露进行了评论,但均未发表新的实质性的意见。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2)应诉登记
  2008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韩国LG化学,马来西亚巴BPC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的申请。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8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台塑丙烯酸酯(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浙江卫星丙烯酸有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齐鲁石化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韩国LG化学和马来西亚BPC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5)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6)听证会
  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7)实地核查
  2008年10月至12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8)信息披露
  2009年3月4日,调查机关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五条及《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及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意见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在裁决时给予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丙烯酸酯,包括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和丙烯酸异辛酯,该产品分别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10、29161220、29161230和2916124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Acrylate E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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