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00。)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丙烯酸酯在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均是相同的,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丙烯酸酯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同类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产品规格、外观及包装方面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似。
2.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
3.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均是由原料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丙烯酸酯类(甲、乙、丁、辛酯)。酯化反应产物经过分离、精制后,得到丙烯酸酯产品(甲、乙、丁、辛酯)。其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产品质量相同或相近。
4.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均为有机化工原料。以其制得的高聚合物均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在各种化学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均可应用于涂料、粘合剂、皮革、化纤、造纸、印刷等行业。
5.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等地。
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进行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期内上述企业丙烯酸酯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韩国
LG化学应诉并提交了倾销答卷。LG化学主张其为韩国唯一丙烯酸酯生产商,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采信了这一主张。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LG化学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同期韩国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数量的绝大部分。调查机关认为,其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情况。
1.正常价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调查机关在审查LG化学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LG化学报告的韩国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调查机关在审查LG化学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对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LG化学报告的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LG化学报告的实际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及比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调查机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调查机关在LG化学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审查了LG化学关于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对出口退税、报关费用、包装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项目的调整进行了重新核算并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CIF价格,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LG化学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LG化学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倾销。
马来西亚
BPC公司应诉并提交了倾销答卷。BPC公司主张其为马来西亚唯一丙烯酸酯生产商,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采信了这一主张。经审查,BPC公司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同期马来西亚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数量的大部分。调查机关认为,其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的情况。
1.正常价值
经审查BPC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BPC公司部分国内销售直接销售给国内关联客户,且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关联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调查机关以BPC公司报告的排除关联方交易后的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