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价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调查机关在审查BPC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对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进口商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交易,决定以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进口商转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决定以中国境内关联进口商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替代进行认定。
3.调整及比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调查机关在审查BPC公司答卷的基础上,接受了BPC公司关于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等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调整的主张,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关于BPC公司主张信用费用不应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将信用费用作为调整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BPC公司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印度尼西亚
由于没有印度尼西亚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印度尼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印度尼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韩国
前述调查表明,LG化学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情况。由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倾销,调查调查机关以LG化学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通过对韩国丙烯酸酯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审查韩国丙烯酸酯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闲置产能和库存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2003年以来,韩国的丙烯酸酯产能未发生变化,也未发现韩国未来三年有增产扩产计划,产能在未来一段时期将保持稳定,产量自2003年以来整体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加了9%,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维持在91%-101%,闲置产能和库存量较小,自2003年以来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韩国国内丙烯酸酯消费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内较2003年增加了6%,部分消化了其增加的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对国际市场的出口呈增长态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长25.4%。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基本维持在44%以上,近两年出口比例超过50%,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上述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产能稳定,产能利用率一直较高,没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和库存,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国内市场消费稳步增长消化了部分增加的产量,其丙烯酸酯出口能力大幅增加没有明显的可能性。
3.对中国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自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对中国出口较2003年下降了23.5%,与韩国丙烯酸酯整体出口的增长趋势相反。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价格呈增长趋势,倾销调查期内较2003年增长了42.62%。
随着对中国丙烯酸酯出口量的下降,韩国对中国的丙烯酸酯出口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维持在16%-29%,并未随着中国丙烯酸酯市场消费量的大幅增长而增加,在华市场份额从2003年的8%下降至倾销调查期的3%。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海关统计,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向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04、2005、2006年及倾销调查期分别较2003年分别增加了4.6%、27.9%、46.5%和58.1%。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海关统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的平均FOB价格为1555美元/吨,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FOB价格为1756美元/吨,高出对中国出口平均FOB价格12.9%,说明第三国(地区)市场相对于中国市场更具有价格上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