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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8号--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上述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在韩国丙烯酸酯产能不变,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的情况下,韩国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增加,表明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减少的数量部分转移至第三国(地区)市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从价格因素考虑,韩国丙烯酸酯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转向中国市场的没有明显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已不存在倾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丙烯酸酯的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呈增长趋势,国内市场消费量和对外出口的共同增长消化了所增长的产量;产能利用率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闲置产能和库存较小;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量减价升,但仍保持在一定的数量水平;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增加较大,且出口价格高于对中国出口价格,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其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以倾销价格大幅度转向中国市场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如果终止对韩国的反倾销措施,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

  马来西亚

  前述调查表明,BPC公司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情况。调查机关决定以BPC公司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通过对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审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库存和闲置产能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的产能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长了6.3%。其产量自2003年以来呈增长态势,年均增长1.6%,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1.3%-94.1%。同时,其库存和闲置产能较大,倾销调查期内,其闲置产能和库存占到产能的24.7%。
  (2)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消费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2003年以来,世界市场丙烯酸酯消费量逐年增长,从2003年的251.2万吨增长到倾销调查期的318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6.1%。同期,马来西亚国内市场丙烯酸酯的消费量呈下降趋势,2006年和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分别下降32.8%和8.9%,占马来西亚产能的比例也从2003年的41.9%下降到调查期的35.9%。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的出口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倾销调查期的出口受设备大修的影响,较2003年下降了11.8%,但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保持在56.0%-72.8%。表明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上述调查表明,2003年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的产能产量均有一定程度增加,国内丙烯酸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闲置产能和库存较大,最高时占中国同期表观消费量的7.85%,如果其闲置产能和库存得到释放和消化,其出口能力还可能进一步增加。
  3.对中国出口情况

  2003年以来,中国丙烯酸酯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长达72.6%。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为4.5万吨,受反倾销措施制约,其对中国出口量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同2003年相比,调查期出口量降至2.2万吨,降幅为48.9%。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在华市场份额明显下降,从2003年的10%下降到倾销调查期的2.9%。

  2005年1月,巴斯夫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合资设立的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中国投产丙烯酸酯。虽然该公司丙烯酸酯产品主要满足中国国内市场的需求,但只生产被调查产品四个型号中的两个型号,无法完全替代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马来西亚海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仍是马来西亚丙烯酸酯重要的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马来西亚还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丙烯酸酯,其中大部分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说明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现象。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其向中国的出口中。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马来西亚丙烯酸酯产能呈增长趋势。同时,马来西亚国内丙烯酸酯消费呈下降趋势,导致其出口依赖程度居高不下,如果释放其库存和闲置产能,其出口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受反倾销措施制约,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度下降。虽然巴斯夫集团在中国投资设厂生产部分型号的丙烯酸酯,但由于该企业生产丙烯酸酯型号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替代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存在大量低于其国内正常贸易价格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一种销售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很可能继续发生。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新加坡的丙烯酸酯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新加坡丙烯酸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 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0%-49%。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复审调查期,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加坡丙烯酸酯的产能、产量呈上升趋势。产能从2003年的6万吨增加到调查期的8.2万吨,增长2.2万吨,增长幅度为36.67%,产量从2003年的5.7万吨增加到调查期的7.0万吨,增长1.3万吨,增长幅度为22.81%。自2006年新加坡产能扩大以来,其产能利用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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