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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陆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对中央石油企业陆上油气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安全监管。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石油企业的地区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石油企业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负责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和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或者授权,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石油企业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协调行政区域内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撤离及救护等具体工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或者授权,组织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结案工作,参与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中国海洋(包括海域、内湖,下同)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履行。海油安办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设立海油分部,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立中油分部,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立石化分部,各分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的领导。

  海油安办各分部具体负责宣传贯彻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负责辖区内海洋石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负责辖区内海洋石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海油安办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海洋石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除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之外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辖区内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辖区内海洋石油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各类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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