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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产函〔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文化部作为全国文化建设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优势、政策优势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优势,2009年3月9日,文化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关于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合作采取“文化部组织推荐、专家组认真评选、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方式,旨在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共同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在5年的合作期内,进出口银行计划向文化企业提供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信贷资金。进出口银行将发挥其信贷资金规模大、融资期限长、资金来源稳定的优势,根据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条件下,利用对外优惠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进口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出口租赁贷款、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贷、文化旅游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和国际国内结算、企业存款、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品种,扶持培育政府鼓励发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探索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根据合作协议,现开始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需要扶持培育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和服务项目;

  (二)被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告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三)其它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国际竞争力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出口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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