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进出口银行支持条件、涉及商业演出、艺术展览、动漫游戏、音像、娱乐、工艺品、乐器等出口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
(五)有关文化产品进出口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的文化企业和服务项目;
(六)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文化产业结合,提高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手段的进口项目,包括为提升文化产品出口规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以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业态的进口项目;
(七)开发具有国际先进艺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原创品牌和民族特色的高科技文化产品的投资项目;
(八)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国际性文化会展项目和国家级文化会展项目,以及这些文化会展的海外拓展项目;
(十)文化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它文化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的拥有单位可分别向所在地文化厅局(含计划单列市)提出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我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向文化部推荐(申报表格及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业务介绍请登陆中国文化产业网www.cnci.gov.cn查询下载)。
请将申报表格和可行性报告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2009年将进行两批申报工作,第一批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1日,第二批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日。此后申报工作还将继续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资格认定
文化部成立进出口重点文化企业、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担任。邀请专家、学者和文化部相关司局、处室负责人为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产业发展指导处。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资格评审工作将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将提供给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将按照其政策进行项目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独立审贷。
四、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