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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选派第二批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选派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各省、市级团委要根据有关财务规定,为本机关驻点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补贴,不得增加县级团委的负担。

  3.本批抽调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底。

  4.各省级团委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集中对选派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并组织选派干部于3月10日前赴有关县级团委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驻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驻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严格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强化执行力,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县级团委要为驻点干部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与驻点干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和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工作。

  2.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团委要加大对驻点干部的工作指导力度,与驻点干部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驻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通过建立省内驻点干部QQ群、成立地市驻点干部小组、在半年期间至少召开1次交流会等方式,促进驻点干部之间的经验交流。

  3.加大支持力度。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集中优势资源,对各派驻县级团委予以更多的资金、项目倾斜,为驻点干部驻县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驻点干部提供适当的工作经费,使他们开展工作具有一定保障。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将驻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纳入各级团组织的评奖表彰体系。

  4.强化纪律观念。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积极支持驻点干部开展工作,对于不支持驻点干部工作、大量占用驻点干部工作时间的团的领导机关,一经发现,要在全团通报批评。驻点干部要确保派驻工作的时间,真正做到深入基层、走进青年。对由于主观原因不能保证派驻工作时间,作风漂浮、工作不扎实的驻点干部,也要在全团予以通报批评。

  5.加强督导检查。团中央和各省级团委的副局级以上干部,要对所联系派驻点进行经常性工作指导,在半年的周期内至少到每个联系点进行1次以上的实地督导检查。各省级团委要建立驻点工作督导小组,对驻点干部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和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团中央将通过多种方式,检查驻点干部在岗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联 系 人:柳 新 李江波
  联系电话:(010)85212072852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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