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深化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9]8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下称“小额贷款项目”),加强双方合作,扩大项目受益面、覆盖面,解决创业青年,特别是初次创业青年融资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模式
1.各地可参考《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19号)提供的直贷、统贷、转贷等模式,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2.在实施“小额贷款项目”过程中,要将国开行在基层业务金融领域的成功实践与共青团的组织网络优势相结合,努力将其接入国开行市县合作机制,共享合作平台(合作机构)、风险分担机制等国开行市县合作建设成果,实现批量操作。
3.在“小额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积极借鉴基层的成功实践和工作基础,团组织、国开行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加大青年创业支持力度,各方形成合力,构建扶持青年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各方职责
(一)团组织的职责
1.各级团组织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对青年创业的扶持力度,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城投公司等市县合作平台或其他经济实体参与实施“小额贷款项目”。
2.团组织可派员在合作机构中担任具体职务,参与实施“小额贷款项目”,要积极吸纳部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参与“小额贷款项目”。
3.团组织要构建“小额贷款项目”的入口机制,可依托相关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设立项目服务平台,收集汇总各类青年的创业项目和需求;利用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培训、咨询,建立创业导师团队对创业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提高青年创业成功率和贷款成功率;协助合作机构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4.团组织可推动政府设立青年创业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资金提供贴息,在有条件的地区倡导设立青年创业基金、成立青年创业担保公司为“小额贷款项目”提供风险补偿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