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物人函〔2009〕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有关部委,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一代又一代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为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艰苦创业、开拓进取、脚踏实地地作出无私奉献。为宣传表彰他们的杰出业绩,激励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为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功立业,国家文物局决定在2009年“文化遗产日”之际开展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60周年表彰项目
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共设3个项目,分别是颁发“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证书”和评选表彰“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
二、“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荣誉证书” 颁发范围和条件
(一)证书颁发范围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从业人员。
(二)证书颁发条件
忠诚文物、博物馆事业,遵守党纪国法,兢兢业业在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工作30年以上(1979年10月1日以前起从事文物、博物馆工作)。
三、“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证书” 颁发范围和条件
(一)证书颁发范围
全国文物、博物馆领域从业人员(含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证书颁发条件
忠诚文物、博物馆事业,遵守党纪国法,兢兢业业为文物、博物馆事业作出奉献,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事文物、博物馆保护、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直至离退休的人员。
四、“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评选表彰范围、条件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物、博物馆领域从业人员(含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