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财[2009]21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管理,我部财务司制定了《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
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垦区,下同)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以下简称运行费)管理,保证重大设施系统正常运行,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费是指由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设施设备、网络系统、实验室、技术中心、试验基地等运转的财政项目经费。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统一负责运行费预算管理和监督,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运行费立项申报和执行。
第四条 申请运行费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大设施系统属国家批准立项建设,已经或将于预算年度正式投入使用;
(二)具有为农业部履行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服务等特定职能;
(三)重大设施系统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稳定性等特征;
(四)具有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场所、设施和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新设立运行费项目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施系统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和运行管理机制,资金支出内容,经费测算明细与相关依据等。
(二)项目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设立的必要性,经费安排和测算的合理性、合规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