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人员状况、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运行状况、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申请延续运行费项目,只提供经费支出内容与经费测算说明。
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或预算规模调整在30%以上的,按照新设立项目重新申报。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依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相关程序,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运行费项目库,视情况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运行费项目所支持的设施系统出现撤销、损毁或停止运行六个月以上的,以及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终止。
第九条 运行费主要用于维持设施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保证正常运行。可用于以下内容:
(一)状态维护费用。包括保持设施系统处于完好状态所必需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二)基本运行费用。包括设施系统维持最低限度运行所需的办公耗材、网络通讯、水电油气、取暖及物业管理、低值易耗品、租赁、聘用人员等基本消耗与运行管理费用;
(三)功能保障费用。包括提升设施系统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升级、小型仪器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以及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等费用。
第十条 运行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内容:
(一)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费用;
(二)科研费用;
(三)出国考察费用;
(四)大型修缮购置;
(五)其他与运行费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业务或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运行费项目要纳入部属事业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运行费项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