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推广鉴定大纲、审查通则等技术规则;
(三)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审查员资格注册,应当获得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并于每年2月份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查员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二)申请者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于每年4月份组织审查员注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按照《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检验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有效管理,考核通过后2个月内将检验员名录等有关情况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经培训考核通过后的审查员申请者,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应在考核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统一的审查员证,审查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审查员应当妥善保管审查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
丢失、损毁审查员证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告,经核查后,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补发审查员证,审查员证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审查员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相关推广鉴定通则对申请推广鉴定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
(二)受委托对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查员的行为规则:
(一)严格按照有关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工作;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如实记录被审查方的情况,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