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列活动具体安排
(一)大中专学校残疾学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1.服务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高等、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重点是其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2.工作目标:一是力争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以上;二是家庭困难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三是家庭零就业的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四是为所有在校残疾人大学生、登记求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建立档案,并提供有效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3.活动要求:
(1)各地要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放在残疾人就业工作首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高等学校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登记求职未就业的离校毕业生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如个人基本情况,所学专业,家庭状况等),了解其就业意向,为其建立档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求职未就业离校毕业生和家庭困难毕业生进行统计,并报省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汇总,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残联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办公室备案。
(2)针对应届毕业生、登记求职未就业离校毕业生和家庭困难毕业生,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一对一”就业对接服务,重点做好适合他们就业的岗位信息收集、组织召开针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说明会和人才推介会、召开专场招聘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等就业服务活动,帮助他们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前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活动;对家庭困难毕业生,要落实到人,形成“一对一”帮扶制度,在落实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特惠扶持,创造各种条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3)针对已经就业的残疾大学生,要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提供延伸服务和物质支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改造等就业服务,确保实现稳定就业。
(4)针对未毕业在校的残疾人大学生,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残疾程度的特点,开展好“残疾大学生对接服务”,帮助他们逐步适应由学校环境向职业环境的转换对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大学生见习和实习基地,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活动,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养和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