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后续职业培训等事宜,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通过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二)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三)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且经测试合格;
(四)《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须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