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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1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证明文件。逾期未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乳品企业GMP认证批准资质。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能力。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照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和实施了GMP,产品生产工艺定型并持续稳定生产;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
  (6)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
  (7)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GMP认证要求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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