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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3.3审核时间。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本规则附件1要求。
  5.3.4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5必要时,为了解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可安排进行初访。
  5.4现场审核
  5.4.1 审核目的
  通过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系统、完整地审核,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品质管理、标识等是否符合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5.4.2审核程序
  (1)首次会议
  (2)现场审核
  (3)审核组内部沟通交流
  (4)与受审核方沟通交流
  (5)末次会议
  5.4.3审核内容
  现场审核应覆盖本规则和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重点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
  (2)生产资源(包括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生产设备、品质管理设备、人员等)的充分性、适宜性;
  (3)对生鲜乳供应监管的有效性(适用时),包括原料基地或协议基地提供的生鲜乳是否与产品生产量相匹配;是否有效查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及生鲜乳交接单;是否对按标准要求及重点食品安全危害实施生鲜乳原料产品检验并对不合格品实施控制;是否实施了驻奶站的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否具备保证生鲜乳食品安全的能力等。
  (4)其它原辅料采购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审核组应对受审核方对重要原辅料的供方制定和实施的控制措施严格程度及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受审核方是否真正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
  (5)对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如杀菌、灭菌、配料、冷藏、冷冻、配方粉的干法混合等生产过程;
  (6)产品检验程序的充分性、适宜性;检验活动实施的有效性,如保存检验、保温检查等;
  (7)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8)人员健康、卫生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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