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7.7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GMP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产品、工艺、环境、组织机构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
  (7)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5.7.8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跟踪监督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
  5.8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认证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9 认证范围的变更
  5.9.1获证乳品企业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9.2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乳品企业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做出相应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乳品企业的监督审核一起进行。
  5.9.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10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乳品企业,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乳品企业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乳品企业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