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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对于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认证机构6个月内不应受理该企业同一认证范围GMP认证的申请。
  (1)跟踪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不采取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2.3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
  获证乳品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处于认证机构的处置期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处置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获证乳品企业已实施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被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乳品企业,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现场进行认证现场审核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注销证书的乳品企业名单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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