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为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损毁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
地籍档案是灾后重建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是保护灾区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查统计地籍档案的毁损情况,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将地籍档案的损毁和抢救保护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切实做好地籍档案恢复和保管工作,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损毁的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妥善保管,及时向社会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对地籍档案齐全的,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对地籍档案损毁严重,难以全面恢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地籍档案部分损毁的,应根据现存档案资料,通过各种渠道,补充完善地籍档案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资料,必要时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
(二)地籍档案完全损毁的,可将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作为土地登记和重新建立地籍档案的权源参考依据,地籍档案中地籍调查内容可采用现场调查和测量的方式加以完善。
(三)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均损毁的,可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原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公示后无异议的,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作为恢复的地籍档案。
(四) 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档案。
(五)要加强对地籍档案的保护,建立电子地籍档案异地备份制度,选择安全地点对纸质地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三、依法做好灾后重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