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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否则,对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未积极配合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解除。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将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送达投保人15天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本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本公司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本公司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本公司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非营业企业和机关车辆以外的车辆,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燃烧导致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保险车辆自车零部件运转摩擦起火;
  (二)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机动车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摩擦起火造成的损失;
  (四)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六)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七)不明原因起火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三)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四)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中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车辆损失险所对应的折旧率为准。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车辆损失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三)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新增设备明细表中未列明的设备,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业个人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车辆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
  2、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保险车辆;
  (二)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超过保险车辆发动机实际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执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发动机损失与施救费用在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中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使用年限在三年以内、九座及九座以下的非营业类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本公司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由被保险人指定修理厂修理时,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非因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进行的车辆检查或修理需租车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发生的代步车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业个人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同时损毁,本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四)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五)保险车辆未发生损失,仅随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六)随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随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保险双方协商其实际价值或由公估行确定其实际价值;
  (三)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车辆损失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异地出险临时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业类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一)临时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转乘其它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临时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在其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市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一)临时交通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临时住宿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
  (二)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前款规定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20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应当与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二)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住宿费用是被保险人计划内的(如外出目的地住宿费用),则该费用不属于临时住宿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本附加险不实行免赔。
  第五条 其他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已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市、县。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发生本条款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以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遭盗窃、遭抢劫、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
  (二)违法载运或违章载运的货物;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五)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六)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紧急刹车、颠簸;
  (八)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若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本公司按照保险车辆实际载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三)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四)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非营业类客车,且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之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只有在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
  在投保人仅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在投保人仅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每次最高赔偿限额分为2万、5万、10万三个档次,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油污污染责任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投保人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第三方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毁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道路以外的责任;
  (二)由于污染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特约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其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附加险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合同签定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二)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三)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七)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八)基本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其它免赔金额。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本保险适用于核定座位在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业类客车,且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之后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车辆损失险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附加险: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后,本公司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如国内市场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车辆予以赔偿,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对该新车的质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二)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归本公司,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第五条 其他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本保险适用于核定座位在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业类客车,且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之后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车辆损失险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附加险: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本公司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如国内市场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车辆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对该新车的质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二)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三)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第五条 其他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退还。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5%;发生第三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15%;发生第四次及以后各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第四部分 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非营业企业、机关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本公司可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本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本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短期费率表】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折旧率表】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6‰

其他类型车辆

9‰


  注: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附件2: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

  本费率方案适用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2008版),由电话营销专用费率表、电话营销专用费率使用说明二个部分组成。
  一、电话营销专用费率表
  电话营销专用费率表由基准费率表和费率系数表两部分组成。
  电话营销专用费率只适用于非营业个人用车。
  二、电话营销专用费率使用说明
  (一)车辆种类
  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6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6座的客车。“以上”指包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10座以上客车”是指包含10座以上的客车。
  (二)费率系数说明:
  1.指定驾驶人:根据投保车辆是否指定驾驶人,共分为:指定驾驶人、未指定驾驶人。
  2.驾驶人年龄: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年龄,共分为:共分为:年龄<25岁、25岁≤年龄<30岁、30岁≤年龄<40岁、40岁≤年龄<60岁、年龄≥60岁。
  3.驾驶人性别: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性别,共分为:男,女。
  4.驾驶人驾龄: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驾龄,共分为:驾龄≤1年、1年<驾龄≤3年、驾龄>3年。
  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乘积高者为准。
  5.行驶区域:根据保险车辆的使用活动覆盖区域选择使用。共分为:中国境内,本省内。
  6.平均年行驶里程:根据被保险车辆平均的行驶里程数选择使用,共分为里程数<30000公里、3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
  7.投保年度:根据以往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纪录,共分为:首年投保,续保。
  8.交通违法记录:根据保险车辆上一保险年度交通违法记录调整费率,共分为: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的,和上一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
  9.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根据保险车辆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调整费率,共分为七个等级:
  等级一至等级七分别对应: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赔款记录、连续两年无赔款记录、上年无赔款记录、上年发生二次及以下赔款或首年投保、上年发生三次赔款、上年发生四次赔款、上年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
  10.多险别投保优惠系数:按规定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全单最高优惠5%。
  11.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额: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确定,分为四个档次: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
  12.车型:根据保险车辆的厂牌车型选择使用。
  老、旧车型:出厂时间超过10年的汽车;
  特殊车型:同一车型国内保有量少于500辆的车辆;维修难度特别大的车辆;配件价格昂贵、渠道短缺的车辆;所有50万以上的进口跑车;出厂时间超过5年且生产厂家已倒闭的车辆;附加设备超过100万的车辆;车价比原型车售价超出50%的改装车辆(包括量产及非量产,外观改装及性能改装);非生产厂家指定售往中国大陆地区的车型。
  新车型:上市时间不超过1年的进口车型;上市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国产汽车。
  (三)保险费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费计算:
  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
  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固定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车辆损失险的基准保费乘以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公式如下:
  车辆损失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根据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准保费是指按照投保车辆的车辆种类对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时的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全车盗抢险时,应根据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
  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固定保费+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全车盗抢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4.其他险别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其他险别时,应根据所投保的险别,选择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计算各险别的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其他险别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险别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投保车辆应支付的签单保费为以上各险别签单保费合计值,保单保费向下归整到元。
  各险别使用各费率系数优惠总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时,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但车辆损失险计算优惠幅度时不含绝对免赔额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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