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范围
在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近年来获得过省部级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
(一)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参与本企业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注重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在加强财会管理和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会计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企业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企业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
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6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也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