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国务院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公文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中央企业等越级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六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同志已阅”。
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