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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报送国务院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委。
  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报送公文。
  六、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并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
  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要给国务院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国务院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国务院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十、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国务院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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