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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


  五、特定非金融机构变更已登记事项的,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六、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

  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登记。

  八、登记的结果仅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或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登记表

机构名称

(全称)

 

若为分支机构,请注明法人名称(全称):

机构性质

 

注册住所

 

注册资金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出资人

情 况

出资人名称

性质(自然人/法人)

出资金额

占比

是否为境外资本

1.

    

2.

    

3

    

4

    

5

    

6

    

7.

    

8.

    

9.

    

10.

    
     

机构业务

基本情况

1.    支付清算业务

1.1业务种类:网上支付( ) 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 )

银行票据跨行清算( ) 银行卡跨行清算( )

其他( )请注明:

 

1.2服务区域:全国范围( ) 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1.3业务规模:2007年业务量(   )万笔 业务金额(   )亿元

2008年业务量(   )万笔 业务金额(   )亿元

 

1.4服务收费:是( ) 否( )

 

1.5服务协议:有( ) 无( )

 

1.6资金沉淀:

1.6.1余额:2007年(   )万元 2008年(   )万元

1.6.2使用:存款( ) 投资( ) 其他( )

2. 其他业务(简要介绍业务种类、服务区域、业务规模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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