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我委对中央企业报送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请示的审核程序为:
(一)相关厅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中央企业所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于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在集中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三)对于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但在集中会审中发现有尚需说明或完善的问题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有关问题并提交书面说明。在确认有关问题已经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四)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同时将所报送的文件材料退回中央企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相关厅局对于中央企业重新报送的文件材料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集中会审。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单位是否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批复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二)改制前后资产剥离、处置是否有中央企业批准同意的书面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三)三类资产(含补足资产)及其处置方式是否得到中央企业认定与确认。
(四)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与所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各批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三类资产范围是否基本一致。
(五)各项支付、预留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六)改制单位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主辅分离范围,在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是否存在改制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
(七)职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是否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是否经改制单位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八)资产处置情况与申报冲减权益金额是否吻合。
(九)清产核资结果、自列损益金额与冲减权益金额是否有重复核销问题。
(十)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是否履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
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单位:××××集团公司 单位:万元
序号 | 总体方案批复的改制单位名称 | 批数及编号 | 改制前国有权益比例 (%) | 改制后国有权益比例 (%) | 主体企业名称 | 纳入改制的 国有净资产审计值 | 纳入改制国有净资产评估值(注1) | 评估值较审计值增加(其中减值为“-”) | 支付和预留情况 | 剩余国有净资产合计 | 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批复冲减权益数及在损益中列支的费用(注2) | 改制企业核销国有权益金额 |
合计 | 其中:由主体企业补足部分 | 合计 | 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费用 | 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人数 | 人均水平 | 金额 | 人数 | 人均水平 | 金额 | 人数 | 人均水平 |
⑴ | (2) | (3)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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