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堤防工程中心的每个固定成员同时最多只能作为二个开放课题的合作者,二年内如出现与其合作的开放课题有不合格者,未来二年内不能作为开放课题的合作者。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堤防工程中心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第十六条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时报堤防工程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项目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堤防工程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影印件等结题材料,其中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堤防工程中心环境下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堤防工程中心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堤防工程中心成员邀请短期访问学者,堤防工程中心将协助安排接待,经费由邀请者课题承担。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为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开放基金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堤防工程中心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付或支付资助经费、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付或支付费用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堤防工程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成果包括通过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