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的初审意见。
四、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
(二)省级注册机构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报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进行初审。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应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说明理由。
(三)省级注册机构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意见及初审的全部人员(未通过人员应注明原因)名单汇总表及两份个人申请表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四)国家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五)城乡规划司审查批准后,向合格的注册登记人员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可以申诉(申诉材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7 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 电话010-68318837)。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5月30日前,申请续期换证人员按本通知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二)2009年7月30日前,省级注册机构按本通知四(三)要求将申报材料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三)2009年9月30日前,国家注册机构将核实情况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2009年11月30日前,城乡规划司完成续期换证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续期换证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初审或审批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做出处理。
(二)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