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申报办理变更或转换且已到期需续期换证人员,两项业务合并办理,申报人员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申报程序不变。
(四)本次续期换证工作结束后,新的需要续期换证的人员应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新换证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继续沿用统一编号,其编号为:GH * * * * * * * * * * * * * 。
(编号说明:第1-2位:类别;第3-6位:注册年度;第7-8位:注册地区;第9-13位:注册人员顺序号)
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和《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第
六条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人员以及延时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时。
第四条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查教材;组织必修课的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选修课的课程计划及落实必修和选修课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