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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全国管委会规定的条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全国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三年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8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加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以及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当于完成本注册登记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

  (二)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一次,可相当于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40学时)。在注册登记周期内连续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的人员相当于完成一个注册登记周期的全部继续教育120学时。

  (三)凡参加全国管委会组织的必修课师资培训并从事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完成其注册登记周期内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

  (四)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培训,按实际有效学时计算。

  (五)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参加省级以上规划学会、协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学术年会,按实际有效学时计算,计为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

  (六)在国家一级及国际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第二、第三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0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0学时。

  (七)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城市规划专著或最新城市规划技术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5万字以下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0学时。

  第八条 全国管委会负责统一印制《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发放。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省级主管部门须在手册相应栏目中填写内容并盖章;等同于选修内容的论文、著作,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入继续教育手册;专业学术会议、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填入继续教育手册;参加考题设计和阅卷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由全国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出具证明,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填入继续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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