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海办字〔2009〕2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特制定《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实施调查取证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