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财考[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