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政部关于印发〈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
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财预[2000]143号);
(九)《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四)《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
(十五)《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十六)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中央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8年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4)。中央部门按规定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20047,68518875;传真电话:(010)68520047。
(二)重点抽查阶段。自2009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对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3.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4.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1
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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