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要继续抓好节能环保、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与完善工作。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自主品牌汽车等产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的政府采购功能措施。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各项政策的指标评价体系,跟踪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情况,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四、强化集中采购监管与操作执行的力度
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和质量。要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优化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形式,一是积极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和价格优势;二是在省一级范围内,探索采购单位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要明确择优标准条件和选择程序,并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进行;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
在加强对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重点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扩大专家库专家数量,改进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完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减少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规范和约束评审专家行为。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调与配套。要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基础效能,最终做到应采尽采,物有所值。继续做好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作,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