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10、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11、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可不予审查。
1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和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13、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驳回申请。
14、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分决定确认的;
(7)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15、审查过程中,可根据审查申请再审事由所需材料范围决定调取原审卷宗范围。必要时,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 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16、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17、对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1)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18、合议庭决定听证的,应在听证3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
19、听证由合议庭主持。听证时,由审判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入围绕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陈述和辩论。
20、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21、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