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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9〕4号 2009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反复沟通,充分酝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与分布、市场需求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统筹、科学制订总量和布局规划。总量和布局规划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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