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农改〔2008〕21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
(六)《
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
(七)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的各考核验收对象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八)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与各考核验收对象签订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
(九)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信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1号)、《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案例分析工作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2号)、《关于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20号)等。
三、考核验收的重点内容
(一)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1.考核验收县对利息认定、“白条”债务处理、债务范围及“普九”学校界定、公示等是否作了统一规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考核验收县是否组织审计等机构对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债务公示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是否合规,公示内容是否包括了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县级有关部门是否出具了相关核查报告。
3.省级审核面是否不少于全省债权人总数的40%。
(二)化债任务完成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完成了化债责任书上规定的化债任务。
2.偿债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担比例是否体现了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负担的原则,省本级承担的偿债资金是否达到应偿还债务额的30%左右。
3.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特设专户,是否存在因县级承担比例过大而发生假配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