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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江苏等有关省(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4.各级财政筹措的偿债资金是否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特设专户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偿债资金支付审核以及偿债销号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操作是否规范,有关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债务偿还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等方面的问题。

  (三)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产生了农村义务教育新债。

  2.考核验收县是否出台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是否认真落实了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和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四)化债日常管理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建立了农村“普九”化债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是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工作机制,是否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和专项工作经费。

  2.考核验收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档案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债务数据是否已全部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3.考核验收县是否发生过农村“普九”化债方面的上访案件,如果发生过,是否已妥善处理。

  4.考核验收县是否建立健全了化债监督检查制度,是否按要求做好化债信息月报和案例分析等工作。

  四、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和处理方式

  本次考核验收可采取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验收相结合、调账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上而下,点面结合。对被考核验收的每个县(市、区),考核验收组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或电话询问等方式按规定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延伸调查,追踪化债效果。对考核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专员办要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农村“普九”化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本次考核验收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农村“普九”化债政策,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依法检查,秉公办事。各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底稿规范,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选择现场抽查的学校和债权人时,要综合考虑其债务规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量、距离远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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