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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雾航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雾航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海明电[2009]0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救助局、打捞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多雾季节,尤其是黄海北部和中部海域、东海、台湾海峡以及北部湾连续多日受大雾影响,海上能见度极低,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近日,在我国沿海接连发生多起船舶在雾中航行碰撞事故:
  4月11日0350时,“浙岱渔03676”在32°37.6′N/123°51.4′E(距长江口东北124海里)处被一艘不明船舶撞沉,10名船员失踪;
  4月12日1835时,“浙岱渔运1539”在30°13.8′N/122°12.38′E(岱山客运码头前沿500米)与“锦屏”轮在雾中发生碰撞,造成“浙岱渔运1539”船体破损,1人失踪;
 4月13日0307时,“泰联鑫”与渔船“粤雷州378”在湛江港28至30号航标之间发生碰撞,渔船“粤雷州378”沉没,1人失踪;
 4月13日0330时,“浙嵊97259”在31°02′N/122°05′E(长江口南支航道A14号浮附近)与“康发18”在雾中发生碰撞,“浙嵊97259”沉没。
 上述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命和财产重大损失,又一次给雾航安全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加强管理,减少和防止雾航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雾航规定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航运业整体效益下滑。各航运公司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更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船舶驾引人员的教育;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航运公司和广大驾引人员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主动做好雾航安全工作。
  二、多措并举,切实落实各项雾航安全措施
 一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和航运公司要针对雾航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和检查;提高船员雾航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制定并督促落实雾航安全责任制。
 二是各航运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船舶有关仪器和设备的检验检查,确保航行仪器和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在雾航中充分发挥有效作用,保证船岸、船舶之间通讯畅通,协调避让操纵;要督促船舶驾引人员在雾航中认真了望,谨慎驾驶,按规定鸣放雾航号笛,充分利用雷达等有关设备助航,使用安全航速,保障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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