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6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9]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将第5.2.1(2)、5.2.2(1、2)、5.2.3(1)、5.3.1、8.0.2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2.1(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40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5.2.1(2)建议修改为:
5.2.1搅拌楼(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
5.2.2(1、2)建议修改为:
5.2.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配料仓应加装强制除尘装置。
5.2.3(1)建议修改为: